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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动法,你离职就有义务进行工作交接,如果扣你工资也无话可说。老板不给你,你也没法可以先协商沟通处理,不成,再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反映或者向当...
如果你的工资发放是以完成某项任务作为前提条件,那么公司扣10%也未尝不可,如果工资发放是固定月薪是多少,那就不能扣除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和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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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实施过程中,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可以看出,如果该问题中的公司“按业绩领取的未完成业绩扣”的规章制度制定后由及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表示受规章制度约束即为合法,非经此程序,公司的规章制度对职工无约束力。 在实际的操作中,在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公司还应当遵守规定,省或者市都有一个“在职职工标准”,职工每月实际领取的工资不得低于这个标准。即对职工罚款后所剩实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标准。 综上,企业如果对于“按业绩领取工资的未完成业绩扣工资”的劳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是合法有效的,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如果职工未完成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业绩,企业有权扣除业绩工资,但金额不得超过工人本人月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扣除后的剩余金额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对该惩罚不服的,有申辩权,还有向部门提起的权利。
如果是员工本人原因没有交接,如果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的话,是可以扣工资抵扣损失的。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首先,你们要确认和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如工资单,考勤记录,工作过程中的文件记录。 其次,确认劳动关系后,可以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发工资。 第三,单位应当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否则应当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作为代通金。 第四,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第六,如果协商不成,带好相关资料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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