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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委托公证,委托人是房主本人,受托人不一定是直系亲属。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在证券经纪业务中,委托人是指依国家法律、法规的...
首先你要弄清这个楼盘的产权性质,是产权还是使用权,使用权国家是不允许买卖的,没有产权证,拥有产权的,房产证办理条件是必须要整栋房的房主一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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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种不同情况的经济适用房买卖 1、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二、相关政策对经济适用房买卖的规定 1、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2、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中心城区享有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算。 3、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4、曾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或共有人,离婚析产后不再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再婚组成家庭后可与新组成的家庭成员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原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你所述购买房屋具体情形在问题中表述不太清楚.只能就此回复如下:农村宅基地是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宅期地上所建房屋虽然归私人所有,但是限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转让、抵押会受到限制。如想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应该首先取得房屋所有权。如你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该能取得所购买房屋所有权。至于合同签订人能否代表出卖房屋所有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双方协商,建议过户一面发生纠纷。只要你户口(购房者一人)在该社区,村委会同意买卖并出具证明的话,你可以买卖并办理过户~不要管卖方户口如何,也不要管自己家庭其他人户口~费用如下:根据所卖的房屋是否满五年减免营业税、是否唯一住房减免个税、评估价、面积、购房者是否首次购房享受契税优惠等情况,缴纳如下:1、测绘费1.36元/平方,买方;2、评估费0.5%(评估额,允许浮动),买方; 3、契税评估额初次90平内1%、90平~140平内1.5%,超过140平或非首次3%,买方缴纳;4、所得税按全额的1%,由卖方承担,普通住房满五年唯一住房减免; 5、交易费6/平方,双方; 6、工本费80元,买方(工本印花税5元)买方; 7、营业税5.6%卖方缴纳,普通住房满五年可减免,非普通住房缴纳差额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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