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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你说的失信被执行人,应该就是俗称的“老赖”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不是,失信名单是失信名单,限高是限高,两者不一样,限高需要单独做出一个书面的裁定,比失信名单要严格很多,效果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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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一般不能抵押财产。因为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的财产可能会被法院查封、扣押,法律规定,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财产,权属有争议的财产不得设定抵押,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不得抵押财产。
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你说的失信被执行人,应该就是俗称的“老赖”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话,一般会有如下几项惩罚: 1、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部分高消费行为; 2、添加到信用黑名单,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一般信用惩戒; 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虽然没有明确说不能担任股东,但一般注册公司时若有股东的话,股东的身份证也需要上交至审查部门进行备案,到时候也会查出你是失信被执行人,难以担任股东。
1、角色定义不同:被执行人通过法院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员,进入执行程序时,都可以称为被执行人。而失信被执行人,则是在被执行人基础上,通过手段使法院无法执行,使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被执行人实际上是有能力执行的。 2、影响不同: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完毕后,就和一般人相同了,而失信被执行人会被法院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 3、法律确认不同:被执行人就是失信被执行人的前身。一旦确定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就是在法律意义上被认定失信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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