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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相关司法规定,全部履行完法院应该立即撤销。 2、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
【法律意见】 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给失信被执行人解除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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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用定义不同:被执行人通过法院的判决,需要承担对应执行义务的人,进入执行程序时可以称为被执行人。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根据被执行人,法院无法执行,无法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被执行人实际上有执行的能力。2、 影响不同:被执行人,在被执行完毕后,就和一般人相同了,而失信被执行人会被法院纳入征信系统,全国联网,未来对此人的信誉系统都产生巨大影响。3、法律确认不同:被执行人是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的前身。一旦了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就是在法律意义上被认定失信的人。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人民法院还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人死后,应当终止执行失信,但被执行人死亡但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执行人,由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人偿还债务,但继承人只以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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