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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二)年满三八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
一、一般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 首先,作为被收养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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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不成立,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是合法有效的。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2、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合法的收养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表现在: 一、形式要件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实质要件 1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收养人应当具备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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