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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
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为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表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有丧失或者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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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为了保障债权人转让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德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都规定了债权人的变化不影响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以保证债务人不会因为权利的转让致使使应当行使的权利无法行使。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可以行使抗辩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由于债务人的抗辩权是其固有的一项权利,并不随权利的转让而消灭,所以,在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向做为受让人的新债权人行使该权利。受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债务人权利的行使。 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债务人可以行使这些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请求权。权利让与后,债务人还可能因某项事实产生新的抗辩权,比如,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权利转让后,合同规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终止合同的抗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 ( 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要件是: (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 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 (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 ( 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如果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辩权。
债务人行使的抗辩权包括: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合同撤销的抗辩权、债权已履行完毕的抗辩权、债权无效的抗辩权、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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