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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退货的,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出台。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
一般而言,未经使用、不损害下一位消费者权益的一般日用消费品,无须理由可以退货。虽经试用、但不走样、无损污、包装完好、不影响再销售的一般日用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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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退还。1、特价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其实是霸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也就是说,除非经营者出售商品前,就已经告知消费者该商品是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的处理品,否则,经营者不能以商品价格打折为由,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三包”责任。2、商家“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声明是格式合同,按照相关规定是无效的“写了也白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购物小票上的说明也属此类单方“声明”)——凭此两条法律依据,足以说明你反映的条款是违法无效的。建议打12315向消委会投诉,等待协调处理。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对于促销类的特价商品,销售者不得以告知“特价商品不予退换为由”拒绝承担质量“三包”责任,而应按正常价格的商品承担退换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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