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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统筹规划取土、挖砂、采石地点,规范取土、挖砂、采石行为,有效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禁止在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有水土流失治理任务的项目区,农村集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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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建设,推广以电代柴、燃气灶、沼气灶和太阳能灶,减少薪炭林的砍伐;控制过度放牧,加强人工饲草基地建设,推行舍饲圈养、轮封轮牧,促进植被的保护和恢复;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组织生态脆弱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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