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以下就是债权人申请重整和破产清算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申请破产后,在法院决定破产清算之前,都可以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之所以没有提...
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行使条件 债权人行使别除权应当符合的条件: (1)别除权产生于破产宣告之前,即在破产宣之前,债权债务关系就已合法形成,并已设定抵押权或担保权。 (2)别除权的客体限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即只能是从属于债务人所有,已设置担保权或抵押权的担保物或抵押物。 (3)债权人行使别除权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后至清算组制定破产分配方案之前,以保证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 适用范围 我国现行破产法未对别除权的设定范围做出明确界定,只是规定权人行使别除权依据的基础权利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据此推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范围就是别除权的设定范围。我国的担保债权主要有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权四种,在这四种担保形式中,只有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能适用有关别除权的规定,根本原因在于这种担保没有明确对应的财产,故债权人的担保债权无法优先受偿。 行使程序 债权人行使别除权的,仍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并同时提供证其债权已设置抵押权或担保权的材料。别除权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宣告前请求优先受偿的,应经人民法院准许,破产宣告后行使别除权的,应通过清算组织行使。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以偿付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的,其差额部分列入破产债权,依照破产清偿顺序受偿。
破产债权申报范围: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给付标的为劳务或者不作为的请求权,不能申报,但是,因它们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为可以申报的债权。2、必须以债务人财产为偿还基础的请求权。此处的债务人财产是指受破产程序拘束的财产。因此,信托财产或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约束的财产不是这里所说的债务人财产,以这些财产为偿还基础的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向的财产是债务人的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的资格。因此,有财产保证的债权和没有财产保证的债权都在申报之列。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关于债权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质;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受理破产案件时被视为到期。4、必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因此,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债务人的财产最终归属于债权人的情况下,如果实行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实际处罚的是债权人,不能达到行政处罚的目的,也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破产程序结束后,如果债务人因重组或和解而继续存在,处罚机构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处罚决定。5、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重整与和解程序中,法律均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与和解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或者和解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或者和解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或者和解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在破产清算程序下,基于破产清算程序对破产债权的强制消灭效力,在财产分配完毕后,也就随之终结破产程序,破产人所有未清偿的债务已经随之消灭,未申报债权人此时也不能再主张自己的债权。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了破产人的其他财产,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但因为破产法同时明确规定了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这样即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新发现了破产人的其他财产,未申报债权人仍然没有机会主张自己未申报的权利。因此,在破产清算程序下,未申报的债权权利人已经没有机会再主张权利得到清偿。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0人已浏览
147人已浏览
138人已浏览
1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