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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
食品卫生许可证简称卫生许可证,是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的卫生许可凭证。通俗的说,涉及到食品生产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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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这个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1、传唤 公安机关对违法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2、讯问 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取证 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或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证人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裁决 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 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很高兴为您提供卫生监督局行政处罚书范文如下 第2220093215号 被处罚人名称: 执业地址: 身份证号码: 本局依法于2009年月日对被处罚人进行立案调查。 本局于2009年10月21日对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被处罚人正在室内,在室内的架子上查见5%葡萄糖注射液、0.9%氯化钠注射液等药品;被处罚人当场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等卫生技术证件及闵行区梅陇镇曹中村七组8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当场未查见病人收费登记资料。经调查,被处罚人未取得行医资格,在闵行区梅陇镇曹中村七组8号开展医疗执业活动,且未能提供违法所得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等为证。 本局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并对被处罚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 非医师行医:1、没收药品(见物品清单)。 2、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 被处罚人应于贰零壹零年贰月陆日前,到本局指定地点(莘东路521号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人王峻,电话64922844)领取本决定书,将罚款缴至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卫生局或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卫生局 二○○九年月日
卫生监督所属于卫生厅管理,卫生监督所的职责如下:1、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卫生监督工作计划;2、依法承办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卫生条件的卫生行政许可以及市卫生局交办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3、对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卫生监督检查;4、负责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5、负责辖区内的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6、承担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卫生监督员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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