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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你与商场之间签订的买卖、租赁、承包或者经营商铺的合同中,没有如果商场具有你提到的这些问题你就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你原则上不能解除合同,...
在不存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法律对商场设定了相对严苛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不存在过错,基于商场与顾客所处地位和利益的考量,商场也很可能承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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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人在商场里面开服装店的后来她把店私下转让给我了我们双方 有一个人在商场里面开服装店的后来她把店私下转让给我了我们双方私下签了转让协议也把押金和转让费全部给她了但是经营了几个月后在这个月因为我迟了几天没有交租给商场商场就把我店封了就算我交租也不给开门商场现在说因为不是我和们签的合同加上他们合同上说没有经过他们同意不能私下转让和出租的所以现在我没有经营权唯有叫原来和他们签合同那个人回来处理才可以了但是当时转让店铺给我的那个人并没有和我说这个合同的事也没有给合同我看我也不知道商场里面不可以私下转让的所以现在我感觉给她骗了我想问这样是不是属于诈骗报警的话警察会处理吗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舰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由此看来.消费者去商场购物依法享有安全保障权.商场有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法定义务.商场的告示属于格式条款.所谓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店方在未与畜肖拍者达成合意的愉况下,单方面免除了自己的责任,是一种单方的免责条款 我国《合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策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惰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陈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祠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场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服务,这其中包括商场相关设施须安全可靠对于一些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商场则有义务进行安全提示,必要时须进行隔离对于带孩子的消费者,同样存在对孩子的看护义务,这包括让孩子远离危险区域、阻止孩子的危险行为等孩子受伤时虽有家长在旁监护,因为设施原因,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且商场未设置提示,已超出家长的监护能力的,则商场方应在此事中担主要责任,可依法要求商场赔偿 由此看来,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都是单方行为或单方意思表示含有不公平、不合理或免责条款时,其内容无效小孩在商场受伤,商场承担责任里合理的.商场不能因为此告示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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