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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受害人交强险赔偿分配到底是如何进行的?

2022-07-29
首先,交强险虽然具有国家强制性,但其仍然具有保险的基本功能,即分散风险。就个案而言,一辆机动车投保交强险的保费与该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后的赔偿限额而言,差额并非对等而且较大,因此交强险就个案而言并非以公平为目标,而是以保护受害人为目标;对于受害人而言,因在同一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程度可能不同,有的人可能直接死亡,有的人可能毫发无损,所有受害人之间也无绝对地公平,各受害人平均分配交强险限额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受害人平等保护的目标。 其次,人民法院通过平均分割的方式处理交强险无程序上的障碍,在个案中,无需追加其他受害人参加诉讼,也无须中止审理,只要在一个案件中查清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几个受害人即可,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通常都有受害人人数的记载,因此,人民法院在一案中查明同一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人数比较容易,更无诉讼程序上的障碍。 再次,各受害人均能预判应赔交强险的数额,各受害人之间也不会因交强险数额的份额相互角力,反而可能团结一致共同致力于主张正当权利,有利于增加受害人之间的和谐互助,减少受害人一方的抗辩其他受害人损失的诉累。但各受害人平均分配交强险限额可能带来“浪费交强险限额”的问题,由于受害人受损程度不同,根据受害人人数分配交强险限额,有可能导致某一受害人的总损失额低于应分得交强险赔款的情况出现。但对于该问题,并非没有合法解决途径,如果其他受害人知道其中有一受害人总损失额低于应分得交强险赔款导致交强险限额有剩余时,该受害人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或再审程序中主张在其他受害人间重新分割交强险的权利,即以交强险总限额减去被主张的受害人的实际损害额后在其他受害人中再平均分配,人民法院也可依新事实或新证据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或在生效判决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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