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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赔偿限额分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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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交强险赔偿限额分项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凡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交强险赔偿是有分项赔偿限额规定的。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4、根据这一规定,中国保监会公布了具体的交强险责任限额(6万元),并于2008年2月1日上调为12.2万元,并且实行分项赔偿限额。目前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反映出否定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的倾向,即只要未超出12.2万元的总额,都要求交强险予以赔偿,而不考虑交强险的各个分项赔偿限额所对应的赔偿项目。 5、因此,有必要强调这个问题,即受害第三者的部分分项损失数额超过对应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但其余分项损失数额尚未超过对应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受害第三者请求判决保险人在交强险总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交通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者死亡伤残费用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有责任为110000元,无责任为10000元。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和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的赔偿限额。交通保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不负责任1万元。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不负责任为100元。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不负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的具体赔偿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项所支付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护理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害等抚慰金可在交通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1、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的具体项目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2、必要合理的后续费用可以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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