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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办法,使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对有稳定收益的项目,农民可以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入股。在城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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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负责征地安置的人民政府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实施征地的,应按照征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占有土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农民在城镇安置的数量,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多途径实现就业,特别要重点解决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1.2004年1月1日以来,没有征过地的村民小组,在2013年12月1日后征地的,按《江阴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澄政规发〔2014〕1号)文件规定执行。2.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过地的村民小组,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实施后尚未征地的,经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签字确认,可以暂时按照澄政发〔2012〕3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结息分配,结息分配过渡期为二年,到2016年12月31日为止。过渡期内必须产生具体被征地农民名单,保障基准日统一确定为2013年12月1日,已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的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和安置补助费,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之日起停止进行结息分配。3.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过地且尚未产生具体被征地农民名单的村民小组,2013年12月1日后再次征地的,应当连同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地未正式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一起产生具体被征地农民名单,产生的具体被征地农民统一按照澄政规发〔2014〕1号文件规定进行社会保障,保障基准日为再次征地时市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日期。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征地时已纳入被征地农民保障专项资金的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和安置补助费,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之日起停止进行结息分配。再次征地产生的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应在尊重历史和民主自治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分配。4.人均耕地不足0.1亩的被征地村民小组撤销建制时,村民小组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的日期经市人民政府有权部门批准后也可以作为被征地农民的保障基准日。
关于这个问题,《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给与问题作出了解答。一、对于被征农民的农业生产安置指出,被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可以利用农村集体预留机动地,承包农户意愿交回的承包地,或者通过流转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以及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要考虑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二、对于被征地农民重新就业安置,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要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三、对于被征地农民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入股的方式获得收益。四、对于被征地农民异地移民安置,对于本地区确实无法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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