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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章程以及加盖公司印章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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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设立分公司流程: 1、首先,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授权书”到工商局办理核名。 2、核名后,持工商局发给的核名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3、填写《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总公司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4、填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总公司盖公章并将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贴上。 5、准备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 6、由总公司出具的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须有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决定,同时提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持验资报告、房产证、授权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相关前置审批手续等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以上相关证件须加盖总公司公章)。 6、持营业执照及公司设立通知书到公安局办理刻章业务。
不,由于总部和分支机构不在一个地方,分支机构必须单独建立账户,并每月向总部汇总报表。分公司产生流转税的,必须在当地缴纳。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所需材料如下: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三是公司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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