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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的工作,由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第一个子女为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计划外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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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编制和实施乡道、村道的大中修养护工程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建立群众性、专业性养护组织或者由个人分段承包等方式,对乡道、村道实施日常养护。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开展乡道、村道集中养护。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道的养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计划放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引产、绝育手术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予以保证。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XX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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