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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关于加班加点工资标准计算问题的解答: 《劳动法》和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规定,如果劳动者为企业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解释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对于应排除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外的收入项目,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有明确规定,下列收入不在最低工资组成之内:1、加班加点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4、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上述收入项目或者是对劳动者超额劳动的补偿,或者是延期支付的劳动报酬,或者在客观上很难计量,因而被排除在最低工资的组成之外。以上规定对最低工资的含义及其收入项目组成表述得很清楚。
2016年国家法定假日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如下: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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