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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来说,劳动者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劳动合同的签订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载明被...
一、工资支付不透明。由于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属两家,出现部分劳务型企业及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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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由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是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中,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由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职工在用工单位方式工伤,应当由派遣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派遣单位未在30日内申请的,工伤职工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一、工资支付不透明。由于劳务派遣工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属两家,出现部分劳务型企业及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结付等情况,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后责任主体不明确。虽然法律是有相关规定禁止派遣与用工企业克扣派遣员工的工资,但是在现实的的过程中,这些情况还是会有出现,这种行业是严重影响到派遣员工的权益的。二、社会保险不参加。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三十日之内为员工缴纳社保,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利用劳务派遣用人形式,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型公司又不为劳务人员办理参保手续,不缴纳社保费,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缴纳全部的费。这种行为已经触犯法律,是要罚款的。第三、同等劳动不同报酬。劳务人员在用人单位往往成为另类,从事的是苦、脏、累、重的工作,工资不及正式员工高报,还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奖金和福利等。虽然在法律实行劳务派遣同工同酬之后是有所改观,但是在现实派遣中不同工同酬的情况还是有存在,很难做到所有的派遣人员都同工同酬。第四、工作时间不规范。劳务派遣人员的上班时间要按用工企业的上班时间工作这个是正常,但有的用工企业对劳务人员任意安排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国家规定。
这种用工方式是一把双刃剑,有利有弊。它的好处在于简化了企业在用工上的管理,也便于劳动者以简便快捷的方式找到工作,有利于促进和扩大社会就业。但基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下存在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主体,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相分离的特征,以及施行前没有对其进行规范,目前,劳务派遣用工在运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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