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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前预验收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所有施工内容;2、建设单位应完善相关基础设施手续;3、提交工程竣工技术档案;4、已签订质量保证书;5、向质监站提交相关材料,并装订成册。《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规定的建设项目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签署的工程保证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验收在前。先是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之后,完成竣工备案后才能进行竣工结算。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最后一项工作。它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效益、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竣工是指建设单位已取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工程施工质量、消防、规划、环保、城建等验收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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