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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班如何计算小时时间,按照新《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小时...
1、加班计算方法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并按下述规定方法计算: 每加班一天加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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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的加班费计算公式是如下: 1000/172*1.5=8.72元/小时。 双休日计算:1000/172*2=11.6元/小时 法定假日计算:1000/172*3=17.4元/小时 现在很多公司的薪水是由基本工资+津贴组成的,计算加班费只能按基本工资计算,不能把津贴加在一起计算。
综合工时制是受到严格控制的,超出了向劳动部门申请的综合工时数量,仍然是要支付加班费的。所谓的法院是不主张加班费的,只是在规定的综合工时之内,并不是企业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就可以安排员工无限时间上班的。就综合计时下加班时间的回复,如有不明可以来电咨询。
综合工时制工作时间统一计算。实行综合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工作时间综合计算,不区分星期六星期日,某一具体工作日超过8小时并不属于加班,因此,不存在当事人提出的加班小时抵扣综合工时的问题。但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按不低于工资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7〕271号五、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计算周期内若日(或周)的平均工作时间没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工作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是否视为加点(或加班)且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依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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