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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
区别:构成要件不同、目的不同、主观过错不同、诉讼时效不同。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损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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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是代位权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而撤销权是债权人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放弃其债权等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是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构成不但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而且要求债务人与他的债务人之间也要有真实、合法的到期债权存在。 而撤销权的构成只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真实、合法的债权存在,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有无到期债权存在在所不问。 二是目的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而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三是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而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他人行为时具有恶意,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而仍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益人受益时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将有害于债权,即受害人也要有恶意。 四是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的诉讼时效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三年内行使,并可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入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构成要件不同 代位权的行使以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为构成要件,而且要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到期;而撤销权行使的构成要件是债务人实施了处分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 二、针对的对象不同 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即债务人不行使债权,这种不作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比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00万,但他对第三人享有100万的债权,却不催讨,此时债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代位权保持债务人的财产。 而撤销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即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有意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比如债务人欠债权人100万,名下有财产,但是为了逃避债务,把财产赠与他人,此时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三、主观过错不同 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不以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仅从客观上予以判断;而撤销权成立要求债务人与他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仍然为之。在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时,债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要求受害人也要有恶意,否则不能行使。 四、效果不同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后,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获得财产;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后,只是恢复了债务人的财产履行能力,但是对财产没有优先受偿权。 五、诉讼时效不同 代位权必须在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两年内行使,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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