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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中的违法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告知举报人、...
当事人拒不履行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作出的决定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通知机构载入行为人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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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一)接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后不按规定受理、登记的;(二)在责任地段内不履行日常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三)发现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严重的;(四)对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各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配合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调查取证、实施、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上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对下级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一)重大执法行动的部署、措施的组织和执行情况;(二)巡查制度的落实及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三)执法证件、标识、设备及其他执法装备的使用情况;(四)规划土地监察机构队伍纪律、廉政建设及其监察人员遵守纪律、廉洁自律情况;(五)群众通过信访、投诉反映的涉及监察人员违法违纪的情况;(六)其他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及其监察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上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应当采取通知、建议等方式进行纠正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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