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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检举、控告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在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中的违法行为,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按照规定告知举报人、...
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强制拆除的执行。强制拆除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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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监督各级规划土地监察机构依法履行规划土地监察职责。交通运输、住房建设、水务、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规划土地监察工作,配合规划土地监察机构调查取证、实施、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区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规划土地监察工作。
市政府应当建立规划土地工作督察制度,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政府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向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规划土地工作督察员。规划土地工作督察员代表市政府履行规划土地监督检查职责。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特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驾驶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公安、司法等机关的特种车辆违反本条例的,按照本条例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车辆所有人、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四条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相结合,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对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违法行为,经交通警察指出后,行为人能及时纠正的,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对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对多次实施严重妨碍道路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加重处罚。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六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是由我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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