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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每月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使用有毒物品的,按照《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
承担下列责任: 1.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2.民事责任。童工患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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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法律明确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有关禁止使用童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工作。对使用童工的单位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使用童工情节恶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对使用童工的有关责任人员,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对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罚款: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3.刑事责任。
《禁止童工使用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每个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的标准处罚的,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每个童工每月罚款5000元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命令使用者在期限内将童工返回原居住地交给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要的交通和住宿费用全部由使用者承担。第十条童工生病或受伤,使用者应负责送往医疗机构治疗,承担治疗期间的所有医疗和生活费用。儿童工作障碍或死亡的,使用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取消民营非企业部门登记的使用者为国家机关、事业部门的,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进行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的使用者必须一次性赔偿残疾儿童工作者死亡儿童工作者的直接亲属,赔偿金额按国家工作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第十一条绑架儿童工人,强制儿童工人,使用儿童工人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性、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使用未满14岁的儿童工人,儿童工人死亡或严重残疾,根据刑法绑架儿童罪,强制劳动罪或其他罪行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使用者和相关负责人使用童工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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