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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2、转让房地产免税。因城市...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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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改造安置房用地免使用税(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同时,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2)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个人购改造安置房享优惠(1)对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2)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以上是针对国家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部分内容做出的解读,从上述可以看出,拆迁人员购买安置房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各地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并不完全相同,市民需区别对待。
那个企业破产税收优惠政策是什么,在刚刚结束的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上,不少学者、法官和管理人朋友在发言中、互动中以及中场休息时,都提及破产程序中的税务难题,其中最为关注的还是重整程序中的税收优惠以及清算终结后的税务注销两个问题。破界泰斗王欣新教授在其最新文集《破产法前沿问题思辨》(法律出版社年6月出版)中,对上述问题也表达了批评之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要积极协调解决破产程序中企业税款债权问题,要在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依法减免相应税款。”目前要强调纠正一些税务部门对破产企业税收减免的消极拖延乃至抵制态度……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有的企业无力清偿所欠税款,这本是正常现象。但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以税收债权未能得到清偿为由拒绝为破产企业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刁难破产程序的终结手续,并因此而影响了工商注销登记的办理。 坦率地说,根据现行的税法体系,这两个问题是客观存在的。然而,这主要是立法瑕疵导致,而非执法不作为。我们首先捋一捋现行规定。 一、关于破产企业的税收优惠 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
1、安置房改造用地免税1。安置房改造建设用地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安置房改造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安置房改造相关的印花税和购买安置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免征。2、在商品房等开发项目中建设安置房的,根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照安置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市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3、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将旧房转让为安置房改造,增值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与此同时,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改造的安置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的,免征契税。二、个人改造安置房享受优惠1。对于个人来说,第一次购买的改造安置房面积≤90平方米,契税可按1%的税率征收;但购买的改造安置房面积≥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契税按法律规定的税率减半。2、对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以及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安置房屋,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政策。安置房买卖税包括买卖双方应缴纳的两部分。购房者应缴纳的税费包括契税、交易费、测绘费、权属登记费和取证费。1、契税:所需比例为购房款的1、5%。根据法律规定,购房面积≥144平方米的需要缴纳3%,而购房面积≤90平方米的只需要缴纳1%。二、交易费:缴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三、测绘费用:具体标准应按各地区规定执行。四、权属登记费和取证费:一般在200元以内,但具体要看各地区的规定。卖方应缴纳的税款包括交易费、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1、交易费:缴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二、营业税:房产证不满五年的,缴纳标准为差价*5、5%。3、个人所得税:按房地产交易利润的20%或购房款的1%收取。房已满五年且是唯一住房的房产证,可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调整,安置房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建议业主在缴纳安置房税时按当地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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