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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廊坊市工伤保险职工、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12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8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职工人员供养亲属。调整时间为2009年1月1日。 伤残津贴实行按月分级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180元,二级伤残170元,三级伤残160元,四级伤残150元。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五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40元,六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20元。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中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0元。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按照我市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
目前工伤待遇主要包括: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 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 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地标准发放; 5.工伤赔偿: (1)如果继续在单位工作,不辞职的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如果选择辞职不干了的话,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同时,还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的金额,地区不同,赔偿额度也不同。
1、医疗费;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护理费; 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者月工资×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月份数不等); 5、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重庆职工平均月工资标准×法定月份数(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份数);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伤残津贴; 7、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时间(不同伤情时间不同)×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8、后续治疗费;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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