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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顺延: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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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约定顺延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任何一方未就合同的终止提出异议,则自动顺延原劳动合同条件而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可见,该种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只是该种约定应当理解为原劳动合同条件的顺延,依法应当为新的劳动合同期限的开始。
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种情形顺延至检查完毕或观察完毕;第二种情形顺延至医疗期满;第三种情形顺延至哺乳期满。
劳动合同顺延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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