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3年前,刘某与邹某离婚,法院判决儿子随刘某生活,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不久刘某认识了张某,现在准备与其结婚。邹某为阻挠刘某与张某的婚事...
咨询: 3年前,刘某与邹某离婚,法院判决儿子随刘某生活,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不久刘某认识了张某,现在准备与其结婚。邹某为阻挠刘某与张...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女方携带抚养,现男方以自己经济条件比女方优越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他的理由是否充分,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80后的小霞和阿刚于2012年3月份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同年10月份,他们的女儿丫丫出生。然而女儿的出生并没有给两人的感情注入新的活力,两人在日常生活中仍然是争吵不断。于是在2013年的1月份,两人来到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和平分手。其中在《离婚协议》中,两人约定女儿丫丫由女方小霞抚养,随同女方一起生活。离婚后,女儿丫丫也一直是按照协议的约定,由其母亲小霞携带抚养。2014年9月,阿刚一纸诉状将小霞告上法庭,他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比对方优越,应该由其来抚养女儿。同时,他还表示,如果小霞同意变更抚养权,他可以不用其承担任何抚养费用。庭审中,小霞坚决不同意男方的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包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等四种情形,现男方只是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优越于女方,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具有符合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法定情形,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原则,男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驳回了阿刚的诉讼请求。(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一、变更再婚抚养关系的情形有哪些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在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最重要的是作为权利的请求方要有变更抚养关系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时,另一方不同意时很难得到法律支持。但如果经过法院查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甚至于有侵害子女身体健康行为的。一经查实,人民法院应判决变更抚养关系,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再婚父母和孩子的抚养关系是怎样的继父或继母是指子女对母亲的后夫或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子女是对妻与前夫或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的称呼。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关系的产生,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或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主要体现在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或即使未负担全部或部分费用,但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也可以说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产生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综上所述,当事人经协商无法变更抚养权后,可以向抚养权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处理。当再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虐待孩子等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因素出现后,法院会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变更再婚抚养关系。对于这类案件,法院的处理是十分谨慎的,总的原则是要保护好孩子的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可以由变更的公司继承。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更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使用者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使用者继续履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3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169人已浏览
53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