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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女方携带抚养,现男方以自己经济条件比女方优越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他的理由是否充分,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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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前,刘某与邹某离婚,法院判决儿子随刘某生活,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不久刘某认识了张某,现在准备与其结婚。邹某为阻挠刘某与张某的婚事,竟给刘某下了最后通牒:若与张某结婚,他就要求变更儿子的抚养关系。刘某当然不会用儿子换张某,也不会因为邹某的刁难就放弃张某。这种情况下刘某急于想知道的是:他的再婚能否成为邹某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理由?若邹某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是否会支持他?答复:刘某与邹某通过诉讼途径离婚,法院判决儿子随刘某直接抚养,但邹某仍是孩子的父亲,父子关系并不因离婚而消除。邹某作为孩子的父亲,应该承担抚养和教育孩子的义务,同时也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即是其享有的权利之一。不过,享有这种权利并不等于可以滥用这种权利,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该司法解释还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对号入座,在上述规定中找不到邹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律依据。换言之,邹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目的在于阻拦刘某与张某缔结婚姻,这显然不属于应当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因此,即便邹某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也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刘某尽管放心好了。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是法律事实,或称经济法律事实。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①事件,是指不以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例如:甲、乙签订10万元的合同,双方约定,甲向乙支付10万元,乙于07年2月1日交付货物,但是在07年1月20日发生强烈地震。,此时的地震就属于事件。②行为,是指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作为法律依据的经济法律规范,即依据什么发生、变更和消灭。 2.有经济法主体,即谁承担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与义务。 3.有经济法律事实出现,即什么原因引起发生、变更和消灭。经济法律事实可以分为(客观)事件和(主观)行为两类: (1)事件是指不以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包括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两种。自然现象称为绝对事件;社会现象称为相对事件。事件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2)行为是指以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的,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经济法律事实是客观事实的一部分,那些不为法律规范所规定,不能引起任何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不是经济法律事实。(2)经济法律事实中,事件与行为的区别在于是否以经济法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3)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只需一个法律事实出现即可成立;有些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同时具备。
经济条件优于对方能否变更抚养权要看情况。如果父母双方协议变更抚养权的,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则另一方可以拥有子女的抚养权;或者如果一方起诉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根据调查的事实决定同意变更的,则该当事人能获得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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