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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
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须提供的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本和居民身份证 2.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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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上述证件后,应按照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 (2)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证,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要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证,这样便于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人资格的审查。 (3)办理收养登记证的申请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申请收养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加盖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公章的本人年龄、婚姻、家庭成员、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有效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必须是有人事部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才有效。该证明一般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的,须提供该孤儿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申请收养弃婴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申请收养有残疾的儿童,还须提供县级医疗单位或该残儿所在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
(一)收养人的申请;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及申报户口证明 (三)收养人双方的户籍证明; (四)收养人的《结婚证》及复印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⒈收养申请书; ⒉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⒊单位证明; ⒋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⒌“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 ⒍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⒎民政、计生、公安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 ⒏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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