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一)人的居民户口本和(二)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⒈收养申请书; ⒉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⒊单位证明; ⒋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⒌“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 ⒍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⒎民政、计生、公安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 ⒏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
(一)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搜索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0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179人已浏览
23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