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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淘汰终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以最终淘汰或竞争的形式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
最终淘汰被解雇有补偿金,单位应双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为这是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因为末尾淘汰制度中处于末端的劳动者并不意味着不能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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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管理章程和办法,公司为了提高盈利水平,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采取绩效管理的方法是无可厚非的,但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只要采取正确的方式实施,末尾淘汰法就是合法的。但是由于末位淘汰制被淘汰的,用人单位需要给予补偿。因为这属于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去年3月,小明入职某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任业务员岗位,从事电话销售工作,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 公司规定,每季度对业务员的业绩进行排名考核,对于连续三个季度处于排名居于末位的人员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去年年底,公司对小明入职后的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连续三季度垫底。 于是,公司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律分析 末位淘汰制是用人单位设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依据考核结果对员工进行绩效管理,提升员工积极性及企业竞争力。 末位淘汰制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有4种: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观法劳动,为深圳地区企业及劳动者提供劳动纠纷解决方案的法律团队。团队成员专注劳动法律研究,多年企业法律顾问经验,知己知彼,更懂如何妥善化解劳动纠纷。 特别是在劳动仲裁领域率先实现标准化服务,做到当日立案,客户案件全过程监控的放心服务,现已为一定数量的深圳工作者提供了专业的服务,并获得良好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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