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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采取“末位淘汰制”淘汰员工的做法,本质上是企业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不过是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为理由而已,该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制辞退员工一般是不合法的。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才合法: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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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管理章程和办法,公司为了提高盈利水平,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采取绩效管理的方法是无可厚非的,但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只要采取正确的方式实施,末尾淘汰法就是合法的。但是由于末位淘汰制被淘汰的,用人单位需要给予补偿。因为这属于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末位淘汰制不合法,但是有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一般来说是违法的,但还要看具体情况。企业有权采取“末位淘汰”制度,这是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力。但是企业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并经调整岗位和培训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才能被辞退。 一般来说,处于末位的劳动者只是工作能力不强,不代表犯了严重的错误,所以不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此类劳动者可以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但企业应当对其进行岗位调整或培训,如果其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才能将其辞退,这样辞退才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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