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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法定依据的原则;(二)法定程序的原则;(三)公正、公开的原则;(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
两个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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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附表6)。检查笔录起始部分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检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终了处签字。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检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按指纹的,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附表1),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即时填写《案件移送书》(附表2),并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受移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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