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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是存在现实的劳动关系,存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是:1、法定模式不同,劳动法...
首先,劳动法律关系的建立与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无关,只要用人单位开始用工,则双方的劳动关系成立。其次,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一定证明双方已经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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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关系也是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 2、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物质文化生活。 3、区别 (1)范畴不同:劳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2)前提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以劳动为前提,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则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3)内容不同:劳动关系的内容是劳动,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则是法定的权利义务。 4、联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 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2)劳动法律关系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 (3)劳动法律关系在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如果员工依法与公司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合同而继续工作,与公司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如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一年,需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劳务关系一般是进入社保后,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再就业的属于劳务关系,此外的是劳动关系,没有自动转换的法律规定。
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双重性质。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式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质,当事人双方的意志虽为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国家意志居于主导地位,起统帅地位。 3、它具有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特征。劳动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才能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也就是劳动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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