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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的条件,是存在现实的劳动关系,存在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区别是:1、法定模式不同,劳动法...
不能,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同。主体资格不同。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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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所谓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有着最大的共性,即针对的都是劳动。在实务中,尤其是关系主体都是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时,非常容易混淆。但二者也有最大的、最本质的区别,即身份上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有隶属性,而劳务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关系恒定为两方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的民事主体,既可能是自然人、法人,也可能是其他组织。此外,二者还有关系主体的待遇不同、适用法律不同等区别。但现行司法实践却很混乱,如“三无”人员的就业、农民工进城打工,实为劳动关系,但并没有完全得到真正的或类似于劳动关系的处理和对待,而且往往是通过非法律途径(甚至政府出面)清欠其工资款了事,按类似于劳务关系对待、处理。再如,外国公司或其代表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不能自主在中国境内录用劳动者,而必须由外企服务公司共行录用,再派到外国公司或代表处工作,外企服务公司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却不真正接受、使用劳动,真正使用劳动的外国公司或代表处与真正提供劳动的雇员却形成所谓的劳务关系。显然,劳动与劳动合同脱节,劳动权利、劳动义务错位,真正形成讼争,当事人的身份如何确定都是问题。再如,下岗人员、反聘人员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就职,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笔者认为,不能以劳动者的身份、户籍,用人单位的国籍,甚至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等进行划分,法理上不通畅,有失公允,人为地制造不必要的混乱。只要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动,形成的就是劳务关系;存有隶属关系的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劳动,形成的就是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应由民法予以调整,劳动关系应由劳动法予以调整。
如果是在劳动合同期间发生的劳动关系,已经过去了的,在客观上你是不太可能变为劳务关系的;而在其后,你可以变更服务或者方式,变为劳务形式。就你上述情形,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并不是说有劳动合同就一定是劳动关系或者劳务关系。你所述信息实在有限,未能详尽回复,抱歉。
劳务纠纷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劳务纠纷属于劳务关系,适用《民事诉讼法》而不适用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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