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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和2019年...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3.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4.正常、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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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及所在单位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信用良好,同意公积金中心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 (五)未发生或已全部还清公积金贷款。
(一)必须是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人;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所购房屋必须是本市区域内自住住房; (四)有不低于所购买自住住房全部价款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必须提供市中心认可的担保; (六)市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人或其配偶至少有一方在我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或在经中心认可的其他中心缴纳住房公积金; 3、借款人或其配偶至少有一方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 4、所购住房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手续合法、产权清晰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二手房),并且不在拆迁公告、司法冻结或封存和危房范围之内,是所购住房的产权人; 5、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具有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购买合法的自住住房,已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经过房产交易部门鉴证; 7、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 8、同意用所购住房办理抵押或按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9、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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