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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编制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要看具体情况: 1、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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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员工为在编制内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所谓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所以说,失业单位的聘用人员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程序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与其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需要分别确定法律性质。 一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如证监会、保监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聘用的后勤人员、编外人员、内勤人员等,没有正式事业编制,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 二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 三是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需要区分其职工的性质,其中有的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如后勤人员、编外人员、内勤人员等;有的工作人员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同。 前者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后者有特别法规范,会对《劳动合同法》的适有影响,本文主要介绍该情形。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虽然有不同的地方,但本质上并无区别,不应存在两种合同制度,不应当两个部门管就变成两个性质的合同,将聘用合同纳入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解决事业单位人员实体权利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有利于事业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制化和规范化,有利于保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利,有利于促进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
事业单位员工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要看具体情况,像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组织,其员工是公务员编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而实现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劳动者签署的是劳动合同,这类单位的员工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合同争议的时候,是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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