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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六条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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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六条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当日计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应计入结息日所属期的销售额,按照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征管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收取利息的,结息日收取的利息收入全部计入结息日销售额,增值税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同时,《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购买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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