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六条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第六条规定:银行提供贷款服务按期计收利息的,结息日...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要根据放弃债务债权的具体情形来决定增值税,有些时候债务债权放弃依然会产生部分增值税。债务人在转让非现金资产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税费,如资产评估费、运杂费等,直接计入转让资产损益。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非现金资产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如债权人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债务重组利得应为转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
一、如果公司是通常纳税人,技术服务花费于应税事项,且合法获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能够抵扣的。 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下列进项税额允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获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敏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获到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获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量的进项税额。计量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限定交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获到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另外,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如从事勘察、设计、租赁、仓储、保管、技术咨询等服务业,也应按签订的合同、协议、单据缴纳印花税。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4人已浏览
214人已浏览
429人已浏览
6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