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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在水资源节约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
市及有关区(市)县节约用水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节约用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实施。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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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节约利用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综合利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二)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取水许可证的;(二)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的;(三)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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