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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条件: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关于有期徒刑犯的减刑期限问题: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限制,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的,可以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限制。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督规定、接受教育改或者立功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减刑:(1)防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核实属实;(3)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4)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拯救自己;(5)在抗击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方面表现突出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1)缓刑、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处无期徒刑的二十五年;(2)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期限不得少于下列期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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