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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继承包括以下基本情况:(1)被继承人为外国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为外国人,或者在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外国人。(3)遗产在国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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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以专章形式规定了涉外法定继承与涉外遗嘱继承等事项的法律适用,如下: 第三十一条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二条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三十四条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五条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机关办理涉外继承公证,除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公证程序规定办理外,还要参照与继承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被继承人的情况。 (2)遗产的范围、数量,有无放弃的人等。 (3)应适用哪国的法律。公证处审查后,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具有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继承的意思表示真实,遗产真实,继承关系合法的,应当区分情况,按法定程序出具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3条规定:涉外继承,遗产为动产的,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即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最后住所在国家的法律。
涉外继承权公证 涉外继承权公证是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申请人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继承中具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申办涉外继承权公证当事人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法定继承人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册及其复印件;已出境的,应提交护照或有效的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已注销户口的,需原住所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出具的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原户籍所在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在学的,由所在学校出具证明;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无人事(组织、劳资)部门的;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证明;不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 7.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起死亡证明亲属关系关系证明;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涉外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应提交: 1.前款1至6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书; 3.提交域外被继承人遗嘱书的,该遗嘱书须经我国驻使、领馆认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涉外继承权公证的注意事项 (1)注意时效。有的国家对继承的时效规定较短,有的国家认证时间很长。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为了防止因超过继承时效而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经济损失,公证机关应及时办理涉外继承公证,及时出具有关公证文书。 (2)在国外设立遗嘱的检验和效力的确认。对遗嘱的检验是指确定遗嘱是否为遗嘱人本人所定,遗嘱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我国法律,遗嘱受益人有无变更等。根据司法部规定,对国外设立的遗嘱,其形式和内容应符合遗嘱行为地或遗嘱人依据地的法律,经当地法定机关检验认定有效,并经当地公证和我国使、领馆认证的,可以直接承认其效力,但遗嘱内容违反我国法律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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