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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在婚后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2024-11-24
关于婚前自有住宅在婚后售出所涉及的共同财产问题,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分析:首先,如果在结婚之前购得该所住宅的一方为全资拥有人,并且此项交易的相关记录也仅仅限于单方面所属的名下,那么在婚后将该住宅出售时,其所得收入应判定为仅属登记购买人所有,这并不构成夫妻关系中的共有财产。其次,如果在结婚前,购置该所住宅的一方只支付了首付款但登记为己有,婚后双方共同承担贷款的偿还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共同缴付出的那部分贷款本金,还是该房产因时间推移而产生的升值利润,皆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摊处理。第三,如果在结婚之前,购置该所住宅的一方同样支付首付款,且在此基础上登记为包括配偶在内的两名当事人名下,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继续共同偿还贷款,那么在离婚纠纷发生时,该所住宅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同样应当采取分摊方式处分。最后,如果在结婚前一方资金支付首付款并登记在自己父母名下的房产,婚后仍然由该方父母进行其它资金投入或者由原先的房产所有权人以自己婚前资产偿还贷款部分,那么在离婚时,该所住宅售出获得的收益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无法采取分摊的方式处理。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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