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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交付事实的查清,一般应当包括交付方式、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的情况等多方面内容。在司法实践中,以现金方式交易难以证明款项...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出借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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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大额现金交付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举证证明标准应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高度盖然性”标准。 在出借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载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对出借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等同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以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而不能简单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的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 8、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有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里,有规定
民间借贷中的倒条是指借款人在结算前期贷款本息后,将利息计入后期贷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贷款利率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中载明的金额可视为后期贷款本金。超过部分利息不应视为后期贷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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