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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人贷款中,出借人应对大量现金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标准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一百八条规定的高...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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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有效期间也就是诉讼时效,为三年。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还款,诉讼时效从主张还款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保护二十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内的利息应当得到保护,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违约金部分,要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参照的损失标准只能是贷款人所应收取而尚未收取的利息,因为借款人逾期还款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仅为利息损失。就是说,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的情形,则该约定对损失重复计算,应予调整,具体的处理方案应该是:违约金的调整标准是利息与违约金两项相加之和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的认定需要符合以下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借款合同、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主体要件,借贷的主体不属于经批准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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