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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报告情况,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
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或者计件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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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一)支付的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的;(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员工工资的;(三)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转移财产或者逃避、隐匿,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四)其他可能影响员工工资支付的。
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标准工资,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但不包括下列各项:(一)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无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津贴、补贴等;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标准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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