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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228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2、《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 3、《刑法》第410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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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损害事实 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池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二)有违法行为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假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法,他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行为违法也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这个条件也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的工资等。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关于刑事责任的构成条件,主要如下: 1、主观上有符合刑法规定的过错,故意或者过失。 2、客观上有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 3、主体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4、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存在法定不追究责任的情况:如诉讼时效以及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机构、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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