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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损害事实;(二)有违法行为;(三)行为人主观过错;(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有具备下列四项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教...
上述规则实际是将存续公司(存续分立)或者解散公司(新设分立)向新设公司分割资产和负债的行为,在所得税的处理上视同资产和负债的转让行为,其中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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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机构大都由个人、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投资成立,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一般不是公益性非营利组织,大多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承担债务则可能无限连带责任。只有少数具有法人资格的职业培训学校承担有限责任。即使是非营利的学校,其组织形式也存在法人、合伙、个体之分。参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1、教唆犯是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 2、基于教唆犯既可能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又可能存在于非共同犯罪中,在共同犯罪中又可能起不同作用等特殊性,刑法第29条专门规定了教唆犯,成立教唆犯,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就教唆对象而言,必须是教唆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 (2)就客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教唆行为。教唆行为的实质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 (3)就主观方面而言,必须有教唆故意。
1、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损害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使民事主体的权利遭受某种不利的影响。权利主体只有在受损害的情况下才能够请求法律上的救济;2、行为的违法性。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构成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所存在的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4、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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