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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工时制又称缩短工作制,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实行的少于标准工作时间的长度的工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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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可以依法申请缩短工作时间。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夜班一般是指当天晚上10点至次日上午6点之间的工作。由于夜班改变了工人的正常生活规律,增加了神经系统的紧张,容易产生疲劳,工作相对困难,属于特殊条件下的工作。《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国目前的夜班缩短工作时间制度包括实行三班制的企业。夜班工作时间应比日班少一两个小时,并发放夜班津贴。
缩短工作时间是不需要审批的。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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